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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天下 | 老人进装修屋捡纸板箱意外死亡,死者家属与房屋主人各执一词,究竟谁该为老人的死负责?
现在有些人为了钱,已经没了底线!只要自己的家人不是在自己家里死亡,都要找出种种理由,敲诈一笔,靠死者发财。诸如老人在公园晨练意在死亡、老人在小区不小心摔倒意外死亡、甚至小偷偷东西翻越主人家窗户摔死等等,不管什么情况,都要无理取闹,恶意敲诈,好像不敲诈一笔可观的钱财就对不起死者、对不起自己一样,真是让人深恶痛绝。此案老人到别人刚刚装修的房子里捡垃圾,如果没有得到房主的允许,就是私闯民宅已属违法;如果得到房主的允许,捡垃圾所得归老人,只要房主没推没搡,自己摔倒或疾病发作意外死亡,责任全在死者,都与房主没任何关系。相反,死者家属还应赔偿因此给房主造成的损失。
题主的措词倾向性太明显了,死者有两处违法行为,1、非法进入。2、偷东西(尽管不是值钱的东西)。
正在实施犯法的过程中,罪犯受法律保护吗?
该住宅从此变成凶宅了,价值将大幅缩水,损失太大了,应反诉死者家属照价赔偿。
简单回顾下***经过。
这事儿发生在浙江衢州,女子黄某购买了一栋房内一层连着地下室的房屋,房子装修的差不多的时候,将钥匙给了她公公,让她公公帮忙补水泥。结果一天,她接到公公电话,说有一位老人掉在地下室摔伤了。她赶到现场后,老人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提出死者是受黄某公公要求,进入房间收纸板,因黄某地下室未安装楼梯,未做防护措施导致老人摔伤死亡,要求赔偿70多万元。
黄某一方则否认该事实,称老人是非法进入,没有得到黄某的许可,而且自己的房子出了楼梯没装以后,其他都已经装好,不存在安全隐患。
这个案子***到***以后,最终调解结案,所以***并没有判决理由,家子来从法律角度分辨下到底谁是谁非。
事发后,黄某的公公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明确承认死者是经过自己的许可进入的。虽然事后黄某在法庭上称其公公年龄比较大,又比较紧张,在公安机关的说法不准确。
但作为事发后第一时间的调查,准确性是最高的,一般都会被******信。
黄某还说,即便是经过其公公同意,由于其公公并非房主,没有权利让他人进入房间,所以死者仍然属于非法进入。
这就有点强词夺理了。
排除用人者责任,老人责任自负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用人者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但是,用人者责任制度中并非所有的情况都适用无过错责任,例如,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赔偿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问题是,怎么判断老人进装修屋捡纸板箱意外死亡,是原由自由行为,还是用人者责任?判断的根据是,《民法典》条文所列的用人关系中,用人者直接拥有对提供劳务者选任和指挥的权利。具体到本设问,业主请老人拾检装修屋捡纸板箱,拾检物的价值归谁在所不问;老人自行进入室内,拾检物的利益又归老人,则是自甘风险行为。
-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有意识地使自己置于他人所管领的一定危险之中,从而导致损害的情形。我国《民法典》尽管将自甘风险的行为限定在文体活动,但是司法人员可以类推适用该制度。业主没有请老人捡拾装修废物,老人又可以通过拾得物品得利,而未装修完工的“工地”有一定的危险,需要业主承担责任显然不当。
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于举证责任的分担,用人者责任关系的建立由谁举证,谁就承担赔偿责任。老人直接死于业主房内的情形比较复杂,双方各执一词。《民法典》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举证责任不同,该举证责任还需要老人一方承担,司法实践中“和稀泥”的裁决就在于此,类推适用工伤保险的举证责任,业主必然承担责任。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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