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材料与材料清单不符,装修材料与材料清单不符怎么处理
施工单位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清单不符,应该以哪个为依据?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清单进行投标,如果招标清单有错误,可以在答疑环节提出;如果不提出,也必须执行招标清单,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出现废标情况。
首先,谢谢邀请。下面一起探讨一下问题,施工单位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清单不符,以哪个为依据,首先,肯定的一点是投标阶段以招标清单为准。施工阶段,以及最终结算是以实际发生为准。希望回答对小编有一定帮助。
图纸和投标清单不一致以谁为准?
投标清单为准。
原因是投标清单是标明所有材料和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数量,并且在招标过程中,投标清单被认为是法律文件之一。
如果图纸和投标清单不一致,那么应当以投标清单为准,以保证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合同的履行。
此外,如果发现了图纸和投标清单之间的不一致,承包商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和要求说明。
如果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明,那么应当以投标清单为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与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清单不符时,依何为准,为什么?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会在《协议书》部分约定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果不同文件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排序在前、效力优先的文件约定为准;
2.通常甲乙双方均会约定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图纸等均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排序在前的文件没有约定,但排序在后的文件明确的事宜也属于双方间约定。在此种情况下,题主说的不一致应该不会存在;
3.合同中的承包单位通常是对拟建设项目中所包含工作的描述,甲方一般会要求乙方对施工图负责。如果在协议书中对施工范围描述不准确或者不完整,那也是要结合图纸、招投标文件等来合理确定具体的施工范围。相互间不存在以谁为准的问题。
如有进一步问题,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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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很多人都存在疑问,本人多年从事工程审计过程中也遇到过多次,起初也认为应该按照合同中解释顺序来解决此问题,但后来发现,解释顺序不一定适用实际情况,本人也苦恼很久,在和多位前辈请教探讨后终于有了较为贴切的解释:
解决方法的核心在于投标文件:
要看施工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正常来讲,施工方是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如果投标方按照招标文件的范围来进行投标报价,那投标报价的施工范围和招标文件是一致的,招标文件的效益是要大于施工合同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招投标法也可以看出,签订合同时应遵从招投标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能背离招标文件。
《司法解释》第2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司法解释中的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指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的合同。
综上所述:要结合投标文件去看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从而确定应已哪个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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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冲突与处理-工保网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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